医院按等级分:三级医院1233个(其中:三级甲等医院765个),二级医院6523个,一级医院5110个,未定级医院7425个。医院按床位数分: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2083个,100-199张医院3479个,200-499张医院3133个,500-799张医院1008个,800张及以上医院588个。
2009年末,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36个,其中:省级31个、市地级394个、县(区、县级市)级2787个。疾控中心比上年增加2个。
2009年末,全国卫生监督所(中心)2809个,其中:省级31个、市地级384个、县区级2325个。卫生监督所(中心)比上年增加134个。
(二)医疗机构床位数。2009年末,全国医疗机构床位441.6万张,其中:医院床位312.1万张(占70.7%),卫生院床位96.0万张(占21.7%)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床位13.1万张(占3.0%),妇幼保健院(所、站)12.6万张(占2.9%)。与上年比较,医疗机构床位增加37.9万张,其中:医院床位增加23.8万张,卫生院床位增加9.5万张。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由2008年3.05张增加到2009年3.31张。
(三)卫生人员总数。2009年末,全国卫生人员总数(含村卫生室)达784.4万人,比上年增加61.3万人(增长8.5%)。
2009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,卫生技术人员(不含村卫生室,下同)539.7万人,其他技术人员27.5万人,管理人员36.3万人,工勤技能人员55.8万人,村卫生室人员数125.1万人。卫生技术人员中,执业(助理)医师220.5万人(内:执业医师182.5万人),注册护士184.1万人。与上年比较,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6.7万人(增长7.3%),其他人员数见表2。
2009年每千人口执业(助理)医师1.75人,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1.39人。

(四)卫生总费用。200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14535.4亿元,其中:政府卫生支出3593.9亿元(占24.7%),社会卫生支出5065.6亿元(占34.9%),个人卫生支出5875.9亿元(占40.4%)。卫生总费用城乡构成:城市11255.0亿元,占77.4%;农村3280.4亿元,占22.6%。人均卫生费用1094.5元,其中:城市1862.3元,农村454.8元。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4.83%。
预计2009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16119亿元,人均卫生费用1192元。
二、医疗服务
(一)门诊和住院工作量。
2009年,全国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54.9亿人次,其中:医院19.2亿人次(占35.0%),卫生院9.2亿人次(占16.8%)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3.8亿人次(占6.9%),村卫生室15.5亿人次(占28.3%)。与上年比较,总诊疗人次增加5.9亿人次(增长12.0%),其中医院增加1.4亿人次(占),卫生院增加0.6亿人次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增加1.2亿人次,村卫生室增加1.8亿人次(见表3)。2009年居民到医疗机构平均就诊4.2次。